审查员的审查原则到底是什么?

发布人:cqxld发布日期:2020-04-12 浏览量: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这里所说的审查员通常指初审员(初审员负责发明专利的初步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则公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通常是在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基础上作出实质审查,因而实质审查员通常不涉及此阶段的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 (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在审查阶段我们通常会接到申请人的咨询电话,此时申请人请求私加微信、私发邮件、私自会晤等一定会被拒绝,这里注意:全部的审查意见和申请人意见陈述均必须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不得通过官方书面以外的其它形式来确定,电话交流也只限于通知书中相对不重要的形式问题,并且电话沟通的结果必须也只能最终以通知书的形式才能最终确定。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这里我们通常希望申请人针对每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均作出修改(包括添加、删除等),否则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依然未修改的话,审查员在二次听证后可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4)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这里需要强调,若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表明该案具备授权前景,则会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包括除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的其它可能存在的缺陷),以便于申请人能够一次性知晓并同时修改本申请的所有缺陷;若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表明该案不具备授权前景(例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则审查员不会指出本案的其它缺陷,只会指出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问题,因为这是审查员认定的不可能修改成功的缺陷,是无法被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