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专利权问题

发布人:cqxld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量:

  最近收到很多发明人在专利权一事上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我们把几种常见简单的情形进行汇总,在此,希望可以解决到您们的问题。同时,欢迎有问题的发明人来信共同探讨!
                                                                           
 一、专利的保护主体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3.外国人
4.先申请人
(注:本次分享暂不涉及外国人和先申请人)
二、专利权归属常见情形
(一)跟单位无关,属于个人的情形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6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
2.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情况,专利申请由他们共同提出,仅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是不许可的。若双方有协议的情形除外)
3.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的权利继受人(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把他这种“获得专利的权利”转让于他人。这种“获得专利的权利”也可以依一般继承的方法由继承人继承。所谓权利继受人就是包括继承人和受让人二者)
(二)专利权归属单位的情况
1.对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在本职工作中;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必须要有书面合同。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这里所说的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是指完成这种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不是指参加合作的所有单位。
4.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