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度多少才算侵权?法官怎么判断的?
发布人:cqxld发布日期:2025-04-09 浏览量:次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并不依赖具体的“相似度百分比”,而是基于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实质相同的法律标准。法官会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结合设计特征、产品用途、设计空间等因素进行认定。以下是具体解析和示例:
一、法律标准与判断方法
1.相同或近似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64条,若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近似,可能侵权。
设计相同或近似;
用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手机与平板电脑可能被视为相近种类)。

二、法官考量的关键因素
1.设计特征
显著区别部分:如独特的线条、图案或立体形状。
惯常设计:常见设计元素(如圆形表盘)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设计空间小(如螺丝钉):微小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同。
3.功能性vs 装饰性
功能性设计(如车轮结构)可能不受保护,装饰性设计(如花纹)是关键。
三、典型案例
例1:手机外观侵权案
专利设计:曲面屏+背部竖排三摄像头。
被控设计:相同曲面弧度、摄像头排列,仅颜色不同。
结果:侵权成立。核心设计特征(摄像头布局、弧度)高度相似,颜色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例2:椅子设计争议
专利设计:镂空靠背+流线型椅腿。
被控设计:相同结构,但改用金属材质。
结果:侵权成立。材质变化不影响整体形态的实质相同。
例3:不侵权的水杯设计
专利设计:圆柱形杯身+环形防滑手柄。
被控设计:圆柱形杯身,但手柄改为波浪形。
结果:不侵权。手柄作为显著特征,差异改变了整体视觉效果。
四、跨国差异(补充)
美国:采用“普通观察者”测试,关注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
欧盟:要求被控设计在“整体印象”上与专利不同。
五、总结
无固定比例:相似度无量化标准,需个案分析。
核心原则:一般消费者是否会混淆两者设计。
抗辩策略:可主张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或存在显著区别特征。
一、法律标准与判断方法
1.相同或近似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64条,若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近似,可能侵权。

- 产品用途关联性
设计相同或近似;
用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手机与平板电脑可能被视为相近种类)。
- 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

二、法官考量的关键因素
1.设计特征
显著区别部分:如独特的线条、图案或立体形状。
惯常设计:常见设计元素(如圆形表盘)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 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小(如螺丝钉):微小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同。
3.功能性vs 装饰性
功能性设计(如车轮结构)可能不受保护,装饰性设计(如花纹)是关键。
三、典型案例
例1:手机外观侵权案
专利设计:曲面屏+背部竖排三摄像头。
被控设计:相同曲面弧度、摄像头排列,仅颜色不同。
结果:侵权成立。核心设计特征(摄像头布局、弧度)高度相似,颜色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例2:椅子设计争议
专利设计:镂空靠背+流线型椅腿。
被控设计:相同结构,但改用金属材质。
结果:侵权成立。材质变化不影响整体形态的实质相同。
例3:不侵权的水杯设计
专利设计:圆柱形杯身+环形防滑手柄。
被控设计:圆柱形杯身,但手柄改为波浪形。
结果:不侵权。手柄作为显著特征,差异改变了整体视觉效果。
四、跨国差异(补充)
美国:采用“普通观察者”测试,关注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
欧盟:要求被控设计在“整体印象”上与专利不同。
五、总结
无固定比例:相似度无量化标准,需个案分析。
核心原则:一般消费者是否会混淆两者设计。
抗辩策略:可主张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或存在显著区别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