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2020年专利法

发布人:cqxld发布日期:2020-11-25 浏览量:

       行行有行规,那我们专利代理行业就有我们该遵循的专利法规,需要熟知,更需要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共涉及29处修改。
       例如其中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具体来看,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新专利法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药品这一研发投入巨大的特殊产品,本次修改专利法给予了更有力的产权保护。同时,本次修改也呼应了应对新冠疫情的社会现实需求,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此外,针对不少专利获得授权后未能实现很好的转化运用的问题,本次新修改专利法格外注重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上,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