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了解外观设计专利不予保护的客体

发布人:cqxld发布日期:2021-04-28 浏览量: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人对外观设计的了解不够透彻,不清楚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以及范围,导致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不免心力交瘁。现在只需你花费3分钟的时间看一下这篇文章,就能快速了解哪些客体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畴啦~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外观设计专利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2、能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六种: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且富有美感的新设计。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
       那么,究竟哪些是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呢?

       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不保护的原因是不具有工业复制性,不能批量生产并使用,但普通没有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并且可以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可以受到保护。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例如:沙画形状不固定,不能获得保护。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例如:茶杯把手不受保护,但茶杯可以保护。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拼图积木等玩具中的插接块不能获得保护。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需要借助放大镜、显微镜等才能看到的图案不予保护。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例如:盆景不保护。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例如:画作,书法等不保护。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例如:菜板不保护。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例如:文字不保护。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注:以上文案参考《专利审查指南》,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侵删!